京政容函〔2013〕103号
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市环卫科研所、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稳步提升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6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7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着“责任清晰、目标明确、环境优先、引导方向”的原则,《考评办法》中新增属地管理、节能减排、密闭化建设与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内容。
三、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按考核周期编制考评报告,于下一考核周期8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区县政府、环卫集团,并抄送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等单位。
四、市环卫科研所按照我委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按时向我委提交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报告。
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环卫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属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六、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在收到考评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可就有关问题向我委问询,市市政市容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22日
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
目 录
一、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
二、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标准及条文说明
(一)垃圾转运站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二)垃圾转运站运行检查考评条文说明
(三)垃圾堆肥厂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四)垃圾堆肥厂运行检查考评条文说明
(五)垃圾焚烧厂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六)垃圾焚烧厂运行检查考核标准条文说明
(七)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八)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检查考评条文说明
(九)粪便消纳站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十)粪便消纳站运行检查考评条文说明
(十一)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异常垃圾记录表
(十二)垃圾卫生填埋场鸟群观察记录表
(十三)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范围表
(十四)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自查记录表
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综合评价方法
(一)大气综合评价方法
(二)焚烧烟气评价方法
(三)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评价方法(单项评价)
(四)垃圾卫生填埋场地下水综合评价方法
四、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考评办法
(一)在线环境监测数据
(二)视频监控图像
(三)工艺运行参数
(四)运行保障
五、工艺配置标准
六、环卫运输记录单管理办法
一、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各类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1.1检查考评主体及执行部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该项工作,具体检查工作委托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执行。
1.2检查考评对象
各区县、北京环卫集团、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所属的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纳入检查考评范围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委公布,新建设施及现有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依据市市政市容委文件将及时调整检查考评范围。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垃圾综合厂、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粪便消纳站等(见附表3)。纳入市市政市容委检查考核范围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不运行按0分考核(自本检查考评办法发布之日延后半年开始实施)。
1.3主要职责
(1)市市政市容委
①组织制定检查考评办法,确定检查考评范围;
②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检查考评工作;
③通报检查考评结果;
④依据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2)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①按本办法进行检查考评;
②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检查考评结果;
③依据考核结果提出监督管理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议。
(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及北京环卫集团、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
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并及时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馈自查情况(自查表参见附表4);
②依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
③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④扩大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对外开放,促进设施周边和谐稳定。
(4)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①新纳入检查考评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工艺设备的设施需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提交建设工程资料,主要包括环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运行手册等资料的复印件;
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标准,开展垃圾粪便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工作;
③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相关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并有效实施;
④配合检查考评工作;
⑤针对检查考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有效实施。
2、检查考评办法
2.1检查考评内容
检查考评内容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详见二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标准及条文说明),主要考评生产运行、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属地管理四部分。生产运行主要考核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垃圾粪便处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主要考核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和环境监测结果达标情况及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情况。安全与应急主要考核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属地管理主要考核以下情况:自查、督促整改所属设施在市级检查中被发现的问题、对延续性问题的强化整改和处理、以及对垃圾粪便收运车辆的管理和运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二次污染防控。
2.2检查考评指标体系设四级指标,按指标分层级检查考评。
2.3检查考评方式及频次
(1)日常检查
全市垃圾处理设施每月检查一次;全市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2)在线监控
通过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按照《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考评办法》执行,其中在线环境监测包括外排水、大气项目,按照检查考核标准中达标情况计算所扣分值,每考核期内从总分中扣除。
(3)区县自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专业检查队伍,北京环卫集团及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相应组织自查,并参照《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所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标准,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办法》所规定内容。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2次,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每个检查考核周期结束前将自查记录表(参见附表4)传真至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传真:87503816),自查记录表中须有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及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同志签字方视为有效。
(4)其他
各种专项、联合检查、驻厂监督员发现问题纳入市市政市容委检查考核结果。其中,按照市市政市容委相关文件要求,部分垃圾粪便处理设施需设置驻厂监督员,并为驻厂监督员配置办公场所。驻厂监督员有权监督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协助。驻厂监督员需履行定期查看资料和实施现场检查考核的义务,其在资料查看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设施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纳入市市政市容委考核结果。
2.4评分办法
(1)分层级、权重评分
每次检查扣分由单项最后层级扣分逐级向上乘以相应考核系数后累积计算出每个设施每次扣分。
(2)最终得分
每考核周期最终得分=100-(每次检查扣分累计)。
(3)在线监控系统考评得分计算办法见《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考评办法》。
2.5检查考评结果通报
由市市政市容委每考核周期进行检查考评结果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3、检查考评程序
3.1检查考评人员
为更好的实施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考评办法的宣贯,重点对考评内容、理解要点等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
3.2现场检查考评
(1)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人。检查人员依据《检查考评记录表》采取现场听取介绍、查阅相关记录、观察现场实际情况、问询相关岗位人员、提取相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考评,同时可以采取暗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在线监控由检查人员随机调取监测和监控资料,并进行评价。
(2)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检查考评记录表》中,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记录表中说明。
(3)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检查考评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3编写设施考评评价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检查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按考核周期编写设施考评报告,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同时抄送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
3.4整改
(1)整改计划和实施
检查单位依据每年检查考评结果,同一问题累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出现,实行延续性问题扣分。被检查单位依据检查考评结果,针对出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计划包括针对问题项目的最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实施进度和整改完成期限,整改计划应上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根据整改计划的要求实施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及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应积极督促设施对市级监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对设施整改计划和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批复督办。
对被检查单位上报整改计划的,整改期内检查考评问题仍按延续性问题进行考核。
(2)验证整改结果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指定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如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则仍实行延续性问题扣分。
3.5鼓励
被检查单位在工艺优化、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重大改进,可以在每年12月10日之前向市市政市容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核实批准后予以加分。
3.6检查考评总结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全年检查考评工作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3.7检查考评的申诉
被检查考评单位如对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检查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市政市容委提出申诉。
3.8检查考评记录的存档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每个设施全年的检查考评记录整理后存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4、检查考评人员行为规范
(1)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文件委托的工作职能、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2)检查考评人员应作风正派、公正清廉、遵纪守法,不得借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钱物、礼品或纪念品,不得在被检查单位吃饭,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乐消费。
(3)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仪表端庄,不得简单粗暴,盛气凌人或使用不文明语言。
(4)检查情况应及时总结、汇报,并按市市政市容委要求,按时上报检查考评结果。
(5)未经上级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提前向外界及被检查单位公开检查考评结果。妥善保存各种检查资料(文字记录、图片及录像等),以备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复查。
(6)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开展检查考评工作,提高被检单位的综合业务管理水平和检查人员的管理能力及技术水平。
(7)对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责任人,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应追究其责任。
5、编写及修订依据
(1)相关法规文件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
《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9号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排放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京环发〔2008〕191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外开放制度(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函〔2010〕626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0〕604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指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函〔2010〕871号
《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称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1-2005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程》CJJ47-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0-200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1/T835-201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2012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9-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降解治理的监测与检测》GB/T23857-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18772-200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0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2-2005
《生活垃圾卫生堆肥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86-200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炉与余热锅炉》GB/T18750-200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
《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垃圾焚烧、气化、热解》CJ/T20-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1/T269-2005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
《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B11/T273-200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