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8日发布《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须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核查,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通知》要求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直销培训活动。直销企业培训员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称,直销企业的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直销员计酬制度、市场计划报告书等事项发生变更,须符合《条例》规定,并报商务部批准。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已有5家企业被商务部批准在中国大陆市场开展直销业务,其中3家是外资企业,2家是内资企业。还有一些申请直销的企业正在审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