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人造板、化肥获证企业开展出厂检验能力比对检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3〕155号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局、分局,相关质检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出厂检验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重点,也是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备的条件,为进一步做好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检查企业质量控制能力.市局根据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证的人造板和化肥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能力开展一次比对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检验对象

  全市获证的人造板和化肥生产企业。

  二、开展比对检验时间

  1.人造板:2013年5月中旬~8月底

  2.化肥:2013年6月初~9月底

  三、工作安排

  1.人造板比对检验按照《关于开展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和比对检验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3]154号)中规定的比对检验要求进行。

  2.化肥比对检验由市局组织,比对检验的样品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统一制备,区县局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生产企业。比对检验项目为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H2O)的质量分数和粒度4项,获得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比对检验项目应增加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和酸碱度2项。

  企业接到样品后,要按比对检验要求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并编写《企业自检报告》(模板见附件3),于8月15日前将自检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各区县局、分局于8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自检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送交市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市局组织检验结果统计分析。

  3.对比对试验偏离较大企业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进行质量分析,企业整改后,再次进行比对试验,直至结果满意。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获证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按要求开展比对检验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参加比对,不得委托检验,不得相互串通数据,不得使用非本企业的试验设备和人员,一经发现,将做出严肃处理。各区县局、分局要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比对检验任务,加强对检验能力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后续监管。

  联系人:李茹意   赵亮   景晶
  联系电话:57520070  57520074   57520069
  电子邮箱:E-mail:zljd@bjtsb.gov.cn

  附件:企业自检报告(模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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