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06〕1号);
2、《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办资函〔2011〕979号)。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
二、申报材料
1、核查期各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原件、一式四份);
2、核查期各年度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光盘、纸质材料各一份);
3、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原件);
4、核查期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有年检记录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项表格可从天津商务网(网址:http://www.tjcoc.gov.cn)的“公示公告”栏内下载。
三、审核程序
1、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2、市商务委会同财政部驻天津监察员办事处、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市商务委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并加盖四部门公章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反馈给企业。
3、企业通过核查并收到反馈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后,应于15日内向海关关税处提出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根据(财预〔2009〕84号)文件要求,企业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加盖公章的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2)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3)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4)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6)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天津海关收到企业申请返税材料并报经财政部批复同意后,按照(财预〔2009〕84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拨付返还税款。
四、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1层B1109室
联系人:市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卢 杰
电话:23201743 18920175627
传真:2320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