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台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

发布日期:2006-10-24    浏览次数:2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公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办法》强调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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