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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的精神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1〕173号)的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内符合90号文件规定试点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试点认定申请材料。示范区内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企业以及示范区外企业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组织认定。

  二、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附加技术秘密认定申请材料。在北京市出台技术秘密认定的具体规定前,企业可准备并提交如下材料,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补充或者调整申请材料:

  (一)《技术秘密申报表》(见附件);

  (二)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复印件)等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技术秘密泄密等情况。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技术秘密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技术秘密可作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请参加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企业按照如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90号文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试点工作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目前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尚未开通试点工作网上申报系统,为不影响企业申报,在系统开通前,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并提交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以外的书面申请材料。待系统开通后,再填报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其中:

  1.示范区内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附件5);

  (4)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见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参与北京市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京科发〔2011〕209号文件>)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示范区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除提交上述(1)、(2)、(3)、(6)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认定小组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四)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由各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办公室。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认定办公室在首都创新资源平台设立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一层大厅;电话:68712563、68713932),受理各园区管委会报送材料。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网址: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北京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章)。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秘密申报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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