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3〕161号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质监局,各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188号)和《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要求,为做好本市2013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北京市质监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2012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四个严格、一个促进”的要求,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促进检验机构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提高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核评价范围

  2013年本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2012年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含只承担食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详见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的检验机构以质检院(所)、质检站或独立设置的国家质检中心为被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质检院(所)所属的国家中心和市级质检站单独评价,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的检验机构以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如国家中心,市授权站)为被考核单位。

  三、考核评价说明

  (一)按照《分类监管办法》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见附件2)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按照《分类监管办法》第九条进行评价。

  (二)以2012年上述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的工作质量为考核评价的重点。

  (三)I类检验机构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且I类检验机构的基础分不得低于96分。

  (四)在考核过程中,要对照2012年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整改情况检查记录。

  (五)市局将选派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熟悉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专家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

  四、时间安排

  (一)nth="5" Day="2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月21日前完成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现场考评专家遴选、培训和考核工作部署。考虑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考核检验机构数量较多,拟组建6个专家考核组,分组实施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

  (二)nth="5" Day="24"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5月24日开始分组考评,nth="6"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6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请专家、被考核机构和区县局根据考核计划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三)nth="6" Day="2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6月20日之前各专家考核组组长负责将本考核组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各被考核机构分类评价细则表和2012年考核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记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产品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分类评价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提前做考核评价准备工作。

  (二)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督促本辖区内有关检验机构结合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三)专家考核组要认真学习领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按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评价,认真如实地逐项填写分类评价细则表(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并在现场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编写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2012年考核问题整改情况、考核情况的分析、实施中的主要做法、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分类评价细则表必须由被考评机构负责人和专家考核组成员签字。分类评价表一式三份,一份被考核单位留存,一份上报市质监局,一份属地区县质监局留存。

  (四)各考核组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保证考评公正廉洁、准确可靠。

  六、考评结果处理

  (一)本年度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市质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及分类情况,并向质检总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遴选市级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由所在地区县质监局依法处理。

 

  附件: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012年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
     2.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18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nth="5" Day="2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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