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4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我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性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职责,明确了社会各方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本报今日对此进行解读。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解读
今年7月中旬提请审议的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草案)》,将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设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加政党、武装力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主体。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包含在其他组织中,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草案中有关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表述进行修改,增加武装力量、政党。
《条例》因此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明确要求,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费;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原文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在《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在法规中明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细化相关主体责任。根据提出的意见,《条例》明确,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并对各类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作出规定。
为适应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条例》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进行了细化规范。根据《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要在公布后及时解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开展对本组织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治宣传教育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出版、演出、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确定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
原文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解读
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根据不同时期形势需要和实际状况确定的,每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中的重点对象都有所不同,但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始终都是重点对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推进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法治教育教学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的落实。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还指出,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领导干部任前需过“法律关”
原文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解读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年来实践的一项制度。 “六五”普法规划对此有原则要求,2011年8月出台的《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年)》中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2012年8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重申:“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 ”2015年1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 ”
因此,《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条例》还要求,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原文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解读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7月中旬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部分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调研意见对“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出要求。根据调研意见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条例》在草案基础上增加一条,提出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同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条例》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明确社会各方面的职责
原文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解读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社会各方面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结合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建议,《条例》在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条款,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发挥各类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要求公共区域设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网络,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开展社会法治实践活动。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提供与其职能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条例》要求,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银行、邮政等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条例》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细化评估考核增强处罚刚性
原文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指出,《条例(草案)》中奖惩措施不全面,有惩无奖,缺少表彰奖励条款,并且法律责任单一,仅限于通报批评,缺乏刚性,原《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存在的刚性不足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细化法治宣传教育评估考核的内容,增强对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处罚的刚性。
结合审议意见和内司工委审查意见,《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条例》明确,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原文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解读
审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职责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是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要方面,有助于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在草案基础上增加一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字之别彰显法治精神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将于12月 4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制定的《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虽一字之别,但内涵和外延都有了变化,是治国理念的巨大进步。
“法治宣传教育”,更加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作为全国首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安徽的新形势,通过立法对法治宣传教育的体制机制、内容、形式等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并将我省法治宣传教育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提炼,上升为定型的制度。法规条款既符合本省实际,也极具操作性。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不仅仅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治,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文化,让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律。
法律,既不应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应铭刻在铜表上,而应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期待随着《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实施,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让法治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
(《安徽日报》10月20日第9版 记者 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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