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区县农委、延庆县农业局,各有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好种植业保险承保工作,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承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在种植业保险承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京保监发〔2013〕35号)文件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并确认保险标的真实性和土地权属情况。
二、认真落实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农函〔2010〕6号)文件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土地权属、确保承保面积真实。
1.对于投保面积小于100亩的土地,投保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证书、合同遗失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承保面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证明材料载明面积为准,未载明面积的,以GPS或其他有效手段实测结果并经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村委会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面积为准。
2.对投保面积大于100亩的土地,投保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承保面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为准,未载明面积的,以GPS或其他有效手段实测结果并经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村委会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面积为准。
3.对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无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土地,投保人应提供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承保面积以证明材料为准,未载明面积的,以GPS或其他有效手段实测结果并经投保人、保险公司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面积为准。
4.对于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投保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保面积须以流转合同载明面积为准,未载明面积的,以GPS或其他有效手段实测结果并经投保人、保险公司和村委会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面积为准。
三、各郊区县农委(农业局)要积极组织协调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投保农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