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属地管理、健全机制”的原则,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栋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秉元、市经委常务副主任李朝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吕广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葛毅、市电力公司总经理李晶生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市市政工程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李朝兴兼任,副主任由市电力公司总工程师赵鹏兼任。

  各成员单位的分工是:

  (一)市经委: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设与电力设施相关的信息沟通。

  (三)市建委:联合有关部门治理规范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无许可施工作业。

  (四)市农委:指导协调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治理危及、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相关工作。

  (五)市市容委:负责各类广告牌及辅助设施与电力安全相关事宜。

  (六)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

  (七)市工商局: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事非法收购电力器材的废品收购站。

  (八)市财政局:保障、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行政经费的投入。

  (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威胁电力设施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十)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查处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乱建的用地项目。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树线矛盾。

  (十二)市电力公司: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提供相关信息;加强技术防范,提高电力设施防护能力;警企联合,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广泛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三)市市政工程公司:负责市政建设施工中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事宜。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治理重点

  (一)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

  (二)高压线路走廊违章建筑、违章作业;

  (三)重要变电站围墙无脉冲电网等技防设施;

  (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五)高压线路走廊影响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变电站周围垃圾场;

  (七)养鱼池淹泡电力设施;

  (八)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主要是指吊车碰线、刨缆等)。

  四、治理步骤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治理活动自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

  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

  1.宣传发动。在组织各单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光荣,损坏电力设施可耻,盗窃电力设施有罪,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强大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对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及其原因开展自查,掌握造成隐患的具体情况和数据,并排出危急、重点和一般层次,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互查抽查。组织各区县进行互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4.督促整改。各区县要督促各单位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5.严厉打击。在治理整顿期间,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查处力度,从源头堵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器材的犯罪销赃渠道;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形成一种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第二阶段:联合行动,集中治理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领导小组的作用,以区县为单位,对第一阶段未能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逐个进行分析,分类排队,联合攻关,逐个突破。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总结,对治理效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遗留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建章立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回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电力设施保护不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我市危及、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呈上升趋势,如果不及时治理,这些隐患随时都有可能演变成电力安全事故,甚至导致大面积停电,后果不堪设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和区县两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

  (三)注重实效,不走过场。这次治理活动一定要在见到实效上下功夫,绝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对八个治理重点,都要有明确的治理目标,要按照验收标准,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要把专项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这次活动,不仅要使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要建立起群防群治、联合执法、警企联合等长效机制。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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