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绿都生态肥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获证原址生产、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情况,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于
在规定限期内,北京绿都生态肥有限公司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据提交重新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北京市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在规定期限内,北京绿都生态肥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北京绿都生态肥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京)XK13-001-00410)。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企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