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工经(贸)委: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30日以市长令的形式正式实行。这是我市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为认真贯彻市政府《规定》精神,全面落实治超工作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加强源头企业的治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广大工业企业要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企业生产运营中,严格自律,从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督查,自觉按《规定》要求,安排好企业运输工作,无论是企业自有运输车辆,还是租赁、借用、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运输车辆,在实施运输企业的原材辅料、产成品或其他设备、物资时,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对有特殊运输需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企业出厂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经过装载质量的称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方可放行出厂,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没有设置车辆称重设施的企业要尽快配置齐全,确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上路。
二、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车辆生产必须与国家公告标准保持一致性的强制规定,生产销售合格的车辆产品,杜绝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行为。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不迎合用户对所需车辆产品的非法要求,坚守一致性原则。对于不按国家强制标准非法生产、销售非标车辆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企业车辆生产资质。
三、各工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工经(贸)委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所辖工业企业的治超工作要有更加详细明确的要求,对所辖重点大型、特大型工业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宣传、贯彻《规定》精神,检查企业自律情况,督促企业配合道路运输、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专业规范要求,确保企业生产运输遵纪守法。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苦的工作,需要各方面通力配合。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加强完善“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各方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