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铅蓄电池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政府: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我市应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全市铅蓄电池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此,5月5日,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监联〔2011〕80号),对我市今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5月9日,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县于7月2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铅蓄电池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

  截至7月20日,仅有武清区、宁河县、西青区、东丽区、北辰区、宝坻区和河东区7个区县按要求完成了整治情况的上报工作,其余大部分区县报送工作迟缓。经多次督促,滨海新区、静海县、蓟县、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津南区等8个区县方才报送;而和平区则至今仍未报送,影响了全市的上报进程,对我市此项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对未报缓报的和平区、滨海新区、静海县、蓟县、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津南区提出通报批评。

  请各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报送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底前填报《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此外,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天津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津环保监〔2011〕167号)要求,于9月3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总结,并填报《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确保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报

  天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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