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8    浏览次数:2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市农场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闵行区、嘉定区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本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补助项目

  (一)申请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

  (二)重点扶持“菜篮子”产品项目;重点扶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技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举措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三)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请各区县、市农场局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送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申报材料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上报。

  二、贷款贴息项目

  (一)2012年贴息资金要加大对粮油加工和“菜篮子”产品及流通设施项目的扶持。

  (二)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6.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6.1%。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三)为更好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避免贴息资金安排使用过于分散,贷款利息低于20万元的项目不予安排中央贴息资金。

  (四)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五)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六)委托贷款一般不予贴息。

  (七)请各区县、市农场局于2012年1月20日前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送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版。

  受理地点:陆家浜路1054号905室。

  联 系 人:陈光伟    许 峰

  联系电话: 63187499   63185500*1864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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