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部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津经信消费〔2011〕14号)

发布日期:2011-09-29    浏览次数:1

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集团(总公司)、相关行业协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要求各地针对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现象,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文件精神及时向辖区内(所属、会员)相关生产企业传达,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自身的标签标注和宣传行为。

  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我委(消费品产业处)。

  联系人:高杰、侯英波

  电 话:83608096、83608099

  传 真:83608098

  邮 箱:gaoj@tjeic.gov.cn、houyb@tjeic.gov.cn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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