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在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和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的要求,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合理用能审查和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用能审查
(一)进一步下放区县合理用能审查权限
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按如下标准划分市、区审查范围: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本数)核准的工业及非建筑项目,投资7亿元以上(含本数)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内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
2、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1)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由市审批的项目外,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核准的工业及非建筑项目,投资7亿元以下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内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
3、以下实行登记备案审查:
(1)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区、县审查项目报市经信委备查
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季度合理用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备查(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见附件),市节能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合理用能评估
市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在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时,按规定需要由项目单位提供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编制,评估的范围调整为:
(1)工业及其它(不含建筑)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
各区县审查部门要尽快按本文件要求调整审查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合理用能审查工作,切实把住能源消耗源头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原市经委印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津经环资【2009】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