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下放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权限和规范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1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在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和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的要求,确保大项目、好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合理用能审查和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用能审查

  (一)进一步下放区县合理用能审查权限

  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按如下标准划分市、区审查范围: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本数)核准的工业及非建筑项目,投资7亿元以上(含本数)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内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

  2、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1)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由市审批的项目外,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核准的工业及非建筑项目,投资7亿元以下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内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

  3、以下实行登记备案审查:

  (1)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

  (二)区、县审查项目报市经信委备查

  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季度合理用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备查(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见附件),市节能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合理用能评估

  市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在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时,按规定需要由项目单位提供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编制,评估的范围调整为:

  (1)工业及其它(不含建筑)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居住建筑项目。

  各区县审查部门要尽快按本文件要求调整审查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合理用能审查工作,切实把住能源消耗源头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原市经委印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津经环资【2009】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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