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质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8日
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企)开展专项检查,促进车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服务民生保障,服务首都经济发展。
二、检查范围
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本市M类(载客)汽车、N类(载货)汽车和O类(挂车)车辆整车生产企业及运输类车辆民用改装企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各区县局应组织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自查:
1.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执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一致性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2.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使用情况,生产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等环节质量控制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2),供质监部门实地检查时核对零部件使用情况。
3.售后服务体系相关情况,用户对车辆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解决机制及近两年来处理投诉的情况、《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情况。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召回工作的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情况,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产品缺陷调查、处理及召回等情况。
各车企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区县质监部门。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各区县局在专家配合下对辖区内车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应填写《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3),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车企履行法定产品质量义务的情况。企业及产品资质、管理体系运转情况;零部件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及强制性认证制度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维修信息的记录档案,并按要求备案;是否建立了收集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产品缺陷及召回的管理制度;是否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并依法报告、处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召回等情况。
(三)开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依据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乘用车(9座以下)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监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此次监测的检验工作,重点抽取企业主营车型以及曾发生投诉的车型。抽样时应向车企索取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方法等文件资料。
具体抽样方法、检验项目详见《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附件4)。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车企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区县局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应汇总有关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反馈受检企业,促进本市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有关安排
(一)
(二)
(三)
(四)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各项产品质量义务,认真做好自查并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监测工作。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在专家配合下,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信息。专项检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市行业规范发展。
(四)相关认证机构要对存在问题的车企加强跟踪检查工作。
(五)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严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分析监测结果。
(六)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对每家车企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小结,对专项检查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要做好协调、组织专家等相关保障工作。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1(调查表)
2.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2(明细表)
3.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4.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
5.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