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进一步规范和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1

  为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质监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我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及其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其他应当主动召回的食品,同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各区县质监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区县局责令召回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召回信息。区县局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规定》进行现场公示。(市局食品生产监督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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