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2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及市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区县是指使用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单位的所属区县。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市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之前对市级财政部门上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每年5月31日之前提出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项目区县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每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将市级对项目区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式采取审查相关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央及北京市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及市级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市级和区县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部对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区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市级财政部门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区县自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将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将对各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7月19日颁发的《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京财农[2012]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