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14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村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开展村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和完善村务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实践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村务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条 村务监督工作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主要工作主体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广大村民群众共同参与,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村务监督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在村务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上下联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形成支持、促进、保障村务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工作合力。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村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村级事务的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

  (二)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

  (三)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

  第八条 村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公开的形式是否科学;

  (四)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第九条 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使用、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使用、处置是否符合村民受益、安全运营的要求。

  第十条 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接受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三)工程建设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区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村务监督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村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受理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对所辖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乡镇党委、政府依法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区县和乡镇纪委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村务监督等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对村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反映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发挥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认真履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职责,保证村务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级农委和经管站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各级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村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村基层党组织发挥对村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群众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组织开展对党员的民主监督工作,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务监督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村级事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参与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决策方案的制定,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

  (三)监督村级决策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四)听取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述职述廉;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依法依规逐步扩大评议范围;

  (六)在村务公开事项公开前对公开事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七)定期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接受村民群众的投诉或询问,并予以调查、解释和答复;

  (十一)对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十二)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十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十四)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村民有权检举揭发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村民有权检举违反村务监督有关政策的行为,有权对村务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村务监督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标牌和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享有误工补贴或者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二十条 区县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主管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使其具备行使监督职权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务档案,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村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和使用管理。村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有条件的村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应当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生产经营、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村务档案等信息化管理,建立村务监督及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监督、管理、服务效率,了解村民关于村务监督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村务监督工作人员受到非法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村务监督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制定对村务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的方案和计划。区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计划对各乡镇、各村村务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村务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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