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2013年共有627家获证企业提交了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有12家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附件2) ,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13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
2.2013年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