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构建我市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供需关系,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方便乘客选择出租出租汽车出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按照我市出租汽车定位,根据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变化和城市交通运行状况以及出租汽车供需关系变化情况等,进行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逐步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有进有退、出租汽车运力有增有减的动态调控制度。
第三条 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和数量,由市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的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委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以提高既有出租汽车双班率和运营出车率为主,适度增加新运力为辅。
新增加的出租汽车运力,必须符合我市环保要求和出租汽车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 建立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监控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指标,当出租汽车里程利用升至70%左右时,分步采取提高双班率和出车率、适度增加新运力等措施,适度增加运能规模;当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降至60%左右时,依次采取降低双班率、收回新增运力特许经营权等措施,适度减少运能规模,实现出租汽车供需关系基本平衡。
出租汽车总量原则上实行年度动态调控,具体调控措施按年度制定。
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按照公平、效率、环保、稳定的原则,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通过竞争方式择优无偿配置给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经营期与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一致。对现有经营状况好、服务质量高的出租汽车企业适当倾斜,并推动存量出租汽车逐步明确经营期限,鼓励企业竞争,增强行业活力。
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车辆,招录符合资质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营运合同,切实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卖车和转让、转包、挂靠经营等。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与获得新增运力指标企业依法签订。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权指标。运力指标确需再次投放的,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配置,上一期特许经营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对出租汽车企业及其驾驶员经营服务质量实行季度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对季度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驾驶员,实施阶梯性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指标。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和运营秩序检查执法等工作,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违反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的,依照合同条款处理。
第九条 区域纯电动小客车在区县行政区域内提供运输服务。新增的区域纯电动小客车由区县交通部门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交通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