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现场执法纪录仪使用规定(试行)》和《现场执法规范用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1    浏览次数:4

  关于印发《现场执法纪录仪使用规定(试行)》和《现场执法规范用语》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

  按照局领导指示要求,为有效监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接收群众监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维护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总队制定了《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试行)》和《现场执法规范用语》,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试行)》

  2、《现场执法规范用语》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境 监察 规范 通知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11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一:

  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试行)

  一、为有效监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维护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现场执法记录仪是指总队统一配置的HX-119现场执法记录仪。

  三、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范围应包括环境监察各种现场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四、现场执法记录仪启用后,首先应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检查对象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以及进行现场执法的原因这一过程的影像进行完整摄录。

  五、为公正、客观的还原执法现场实景,现场执法记录仪启用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使用。如中断使用,须将中断使用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写明中断理由。

  六、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被检查对象提出有涉及技术或业务秘密的现场时,执法人员应当关闭摄像头,保留录音功能。

  七、执法人员应做好对现场执法记录仪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八、执法人员应及时对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录的资料进行保存和备份,不得篡改、删除,做好调取的准备工作。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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