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环保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551号令)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前,我市共有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泰鼎(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同和绿天使顶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及天津和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为,确保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环保局和工商局决定于2011年9月开始,联合对全市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全面了解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未取得许可证却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保障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推进生态市建设深入开展,为天津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全市各区县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专项检查的内容: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及安排

  专项检查于2011年9月20日开始。

  1、2011年9月20日-10月20日,各区县环保局、工商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辖区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却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联络人名单以书面形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工商局;

  2、2011年11月1日-11月20日,天津市环保局、工商局对各区县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检,并对抽检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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