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05    浏览次数:4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现将《科技部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有关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粤科财字〔2004〕172号)文的要求办理。

  附件:《科技部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55号)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4号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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