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6号 关于2012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1-15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保护生态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铁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件1):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稀土铁合金(72029991)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稀土铁合金(72029991)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铁合金产品经营企业可以申报2012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铁合金产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发展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4.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新申请A类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2010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须达到3000吨。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铁合金产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1、2、5、6、7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4.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1、5、6、7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新申请A类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2010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国内销售数量须达到10000吨。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公告(一)(二)条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本公告第(一)条1、2、5、6、7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本公告第(二)条1、4、6、7款条件。

  (五)2008-2010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自治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本公告第(一)条1、2、5、6、7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本公告第(二)条1、4、6、7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公告第(二)条4或5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企业进行初审,于2011年11月25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相关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预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发展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地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10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2012年铁合金出口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

  (九)2011年已获得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只需提供以上第(一)、(三)、(七)、(八)材料,新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须提供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材料。

(十)境外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2.2012年铁合金出口企业信息表

     3.2012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商 务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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