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市计量院,各计量授权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0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用计量器具的监管,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于首都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地区涉及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相关计量检定机构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在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中,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重点内容。
二、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检查
各区县局在部署阶段要加强与区县安监部门沟通,全面摸清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重点领域使用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名单和底数,建立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使用企业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档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编号,联系人、电话,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名称和数量等基本信息。
各区县局在自查阶段要做好法律告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注重与区域、行业实际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各区县局在抽查阶段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抽查企业数,应当不低于已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数的10%。企业总数低于10家的,应当全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调查笔录,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跟踪检查,防止问题复发。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务求专项检查取得良好实效。
企业在自查阶段应当突出重点。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要重点检查在用瓦斯计、风速表、粉尘测量仪、压力表等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受检情况,石油石化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要重点检查在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有害气体分析仪、压力表等强检器具的配备检定情况。同时要加强制度方面的自查,包括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查制度。自查率要达到100%。
各计量检定机构在自查阶段应成立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县局要寓监管于服务中,帮助和扶持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畅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受理渠道。加强与工商、安监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横向联合,加强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确保专项检查全面覆盖区域内所有相关单位,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领域企业在用安全计量器具可控。
四、其他要求
企业和各计量检定机构的自查工作应当在7月26前完成,自查材料于
各区县局的专项检查应在
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送。各单位在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计量监督处联系。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0号)
国质检量函〔2013〕270号文附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