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总部字〔2013〕4号
各区(县)商务委: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发挥首都优势,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部经济和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打造世界高端企业总部聚集之都,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总部经济和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第一批)认定命名工作的通知》(京商务总部字〔2013〕2号)精神,经过各集聚区自主申报、区县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公示,市商务委决定授予北京金融街等8个园区“北京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称号,授予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北京市总部经济发展新区”称号,授予北京商务中心区等6个园区“北京市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希望受到认定命名的集聚区要继续完善功能、强化服务、提升品质,更好地实现集聚发展,为促进全市总部经济和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打造国际商贸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