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要求,加快实施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市加快建设宜居生态型城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我市在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有助于推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提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水平,打造世界一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与制造基地,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指普通型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我市现有产业基础,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市场为主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形成以三个重点领域(公共交通、公务通勤、特定区域)、三个推广层次(区域、线路、车队)、两个网络体系(基础设施、售后服务)为核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体系,推动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及产业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1年在全市公共交通、公务通勤等领域示范推广55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总数达到1500辆以上,充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满足示范推广车辆的运行需要,形成较完整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到2015年,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资金补贴工作。

  按照财建〔2009〕6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资金补贴落到实处。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为主,有关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在中央财政购车补贴基础上,今明两年内,安排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科委资金共3000万元。其中,利用环保专项资金对购买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开展示范运行的运营单位,按照中央补贴的10%给予补贴,两年约1500万元;利用商业发展资金对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两年约500万元;利用科技发展资金对示范推广车辆的技术改造提升和运营数据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给予补贴,两年约1000万元。所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商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按照目前资金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分别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申报。

  (二)制定激励措施。

  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保证公平竞争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公交、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降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在归范推广车辆的车身两侧喷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车辆"标识,实行停车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示范推广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优先办理牌照、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不须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对示范推广车辆充电给予价格优惠。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应用环境建设。做好充电设施选址与建设工作。充电设施建设的选址、数量等,要满足示范推广车辆的需要,并与城市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在示范推广车辆的集中区域、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重点路线和主要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支持电力企业等投资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售后服务保障管理办法,做好示范推广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将售后服务承诺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要求企业建立售后服务应急保障机制。整车企业应派技术人员对示范推广车辆进行技术服务,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此项工作由市科委、市商务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建设示范推广车辆数据采集与信息化管理平台,积极与国家示范推广车辆数据采集与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对接。要求各示范运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示范推广车辆进行数据监测和信息采集,并提供给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推广车辆生产厂家、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必须安排技术人员给予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积极宣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相关政策,形成有利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此项工作由市科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推进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

  充分依托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列入我市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重点领域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积极联合申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科技项目,申报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此项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五)推动产业发展。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产业化步伐,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吸引和支持境内外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来津投资建厂,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运营单位、运营服务支撑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等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结合各自职能,确保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有效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建立以政府机关、运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示范区域的负责单位、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供应商、专家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主体的有效沟通机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 节能 汽车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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