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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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