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25    浏览次数:4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93号令),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以及对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草拟工作。涉及单项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处室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负责草拟。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充分征求本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起草处室综合各方面有关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

  ㈠ 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㈢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
  ㈣ 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起草处室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经厅务会议审议后,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报厅长签发;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后拟文报厅长签发;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登载发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后,应当在本厅公众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起草处室或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通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将评估意见通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实施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修改和废止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