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1〕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等2个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其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5年内有效。请获得免税资格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
201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五批)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