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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9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 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筛选。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筛选将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汇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认定。市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进行咨询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人才培训、打包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重大成果转化、创新联盟、研发机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和名牌战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将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通过服务网更新信息,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并提交市科委。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九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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