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纳入及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
各区县局、分局要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对本单位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县局、分局备案。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局、分局应在近年来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及网络查询的信息,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职责,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依法合规生产。包括主要原材料采购的控制,关键工序的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规定及实施,检验人员的操作等情况。同时,要加强产品质量法律、生产许可证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
(二)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通知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生产行为发生地区县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取证条件。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无证生产行为,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取缔违法企业,彻底根除非法生产的源头。
三、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和报备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专项监督检查任务,认真做好总结,于
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获证生产企业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