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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函

发布日期:2011-09-08    浏览次数:2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于近日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1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11年将认定3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点,要求今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候选单位不超过2个,示范点候选单位不超过5个。

  一、申报条件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基本条件是:规划编制科学,扶持政策完善,工作体系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产业优势突出,发展成效显著。同时,要求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总数超过100家,其中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超过10家。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包括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市级民俗旅游村等)的基本条件是:示范带动作用强,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发展成长性好。

  二、申报数量

  符合条件的区县可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已被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将不再申报。

  每区县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最多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拟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区县,由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农委和市旅游委分别提出申请。

  市农委和市旅游委收到区县报送的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通知》规定的条件、数量要求和专家意见,择优确定上报名单,并以联合文件的形式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各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旅游委,将示范点申报基本条件发至各相关单位。在相关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区县农委会同本区县旅游委共同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同时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委,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市农委和市旅游委收到区县报送的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通知》规定的条件、数量要求和专家意见,择优确定上报名单,并以联合文件的形式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申报材料

  (一)示范县申报材料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请在申报表封面盖的“申报单位”上盖“区(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2.“本区(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单体材料:由于申报表内空间有限,故需提交单体材料,包括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基本情况、发展状况、效益情况、带动农民就业情况等。

  3. 100家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名单与10家以上知名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名单。

  4.本区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5.已获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复印件:只提供能证明本区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档次和水平的奖项。

  (二)示范点申报材料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填好后按要求盖章,其中封面盖示范点公章。

  2.“休闲农业示范点发展状况”单体材料:由于申报表内空间有限,故需提交单体材料,包括休闲农业园区的基本情况、发展状况、经营情况、效益情况等。

  3.相关证照的复印件。

  4.已获奖项的复印件:只提供能证明本休闲农业园区档次和水平的奖项。

  五、工作要求

  请将联合申报文件一份,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并附数据光盘,于2011年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市旅游委产业发展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通知》和示范县、示范点申报表的电子版请到(snwjjfzc@yahoo.cn,密码:123456)下载。

  特此函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农委联系人:范子文,联系电话:83979993;市旅游委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8515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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