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汛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保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8    浏览次数:5

京环发〔2013〕107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汛期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杜绝发生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首都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汲取2012年“7.21”特大自然灾害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首都无小事”的思想意识,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汛期环境安全工作保障方案,坚持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专责”的原则,落实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立即开展自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内部自查自改活动。自查内容包括:针对可能因自然灾害导致各类环境污染事故采取的防控手段、应急措施是否落实,相关职责、责任人是否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设施场所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相关的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到位等。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2013年6月28日前上报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三、加强安全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值守,认真做好值守人员编组和值守计划工作安排,当启动汛情蓝色预警后,当天单位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当启动汛情黄色预警后,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必须在岗带班;当启动汛情橙色以上预警后,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岗带班。要加强对生产厂区的巡查力度,确保发现问题立即采取保障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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