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交字〔2013〕7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做好2013年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工作,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2013年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并经市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9日
2013年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具消费,在2012年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本市继续开展家具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以旧换新”是指个人消费者(以下简称购买人)废弃旧家具并购买新家具的行为。
第三条 家具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方便消费、直接补贴、集中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对参与家具以旧换新的购买人、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参与以旧换新的家具销售企业、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具以旧换新实施期: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交付旧家具及发放家具以旧换新凭证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购买人申领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
第六条 家具以旧换新补贴产品包括柜体、沙发、床具、桌椅4类家具(仅限可移动家具)。
第七条 补贴对象:
(一)凡在家具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新家具并交付旧家具的购买人可享受交旧购新补贴。购买人主要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购买的新家具与交付的旧家具应为同一种类、同等数量。
新家具的购买人、旧家具的交付人、补贴的申领人应为同一人。
(二)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旧家具拆解处理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购买人交旧购新补贴按照新家具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由政府和家具销售企业分别补贴5%。单件家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旧家具拆解处理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购买人应与家具销售企业签定家具以旧换新购买合同。
新家具交付地点与旧家具交付地点一致的,家具销售企业在交送新家具的同时,购买人无偿交出、家具销售企业免费回收旧家具,家具销售企业向购买人开具《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回收联,并将回收的旧家具无偿交送到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留存《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销售企业留存《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
新家具交付地点与旧家具交付地点不一致的,家具销售企业可提供有偿的旧家具回收服务,购买人应支付旧家具回收费用。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旧家具回收费用指导价格。
第十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购买人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单位和《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中的家具销售企业应一致。发票日期应在家具以旧换新实施期限内。
第十一条 购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家具销售企业申领交旧购新补贴。
购买人申领补贴时应提供:1、《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回收联;2、购买新家具的发票、合同(出示原件,企业留存复印件);3、购买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企业留存复印件)。
家具销售企业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指导购买人填写《家具以旧换新购买人补贴申领表》,将10%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购买人,其中政府负担的5%补贴由家具销售企业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回收的旧家具,应全部交由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将可再利用的拆解物交合法的再利用企业,实现资源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废料交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属危险废物的,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理。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应留存《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以及废料处理凭证。
第十三条 资金补贴申领。家具以旧换新实施期间,销售企业测算资金需求,提出申请。市商务委分期预拨资金。家具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家具销售企业提交《家具以旧换新购买人补贴申领表》、新家具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回收联、购买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向市商务委申领补贴资金;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提交《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及其它拆解处理资料,向市商务委申领拆解处理补贴。
经市商务委审核,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确认后,将清算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具销售企业及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企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家具以旧换新的企业应与市商务委签订承诺协议、交纳履约保证金,积极履行各项承诺。
第十五条 家具销售企业承担新家具销售、旧家具回收职责。
家具销售企业应将本企业的销售网点、家具商品信息报市商务委备案。
家具销售企业应将家具以旧换新的信息,包括家具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新家具的类别、品牌、型号、销售发票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回收旧家具的类别、数量以及购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家具销售网点应通过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信息。
第十六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实行统一收银,规范开具发票;明码实价,不得议价;及时向购买人公示家具产品名称、厂家、型号、价格;及时向购买人兑付10%的补贴。
家具销售企业不得随意或变相提价;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家具产品;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消费者同时享受企业促销优惠和政府以旧换新补贴;要加强购买人交旧购新补贴发放的审核,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发放补贴;要及时解决家具以旧换新活动中发生的消费投诉问题,及时处理违规行为。购买人参与家具以旧换新领取补贴后退换货的,按照现有退换货的规定执行;退货的应将5%政府补贴退回。
第十七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积极回收购买人交付的旧家具,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凭证、家具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产品类别、数量、流向等信息保持一致。
家具销售企业应加强《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的管理,规范填写、发放《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并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凭证》,不得从事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负责旧家具的拆解和处理。
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应将本企业的拆解地点信息报市商务委备案。
拆解处理企业应对销售企业送交的旧家具逐一核对,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凭证记录的旧家具的类别、数量等信息保持一致。
拆解处理企业应按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旧家具全部拆解完毕,保证旧家具不流失。旧家具拆解物要分类管理,可再利用的拆解物交合法的再利用企业;无利用价值的拆解废料属危险废物的,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环卫部门清运。
拆解处理企业应将交送旧家具的销售企业的名称、旧家具的类别、数量、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以及旧家具拆解物的数量、去向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凡发现违规经营、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参与家具以旧换新资格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共同建立本市家具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区县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处理家具以旧换新工作的问题。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参与企业;负责家具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企业培训工作;负责家具以旧换新凭证监督管理;建立与参与企业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监督企业的以旧换新行为;负责对参与企业申领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及拨付。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筹措、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和规范参与企业的价格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旧家具废料中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家具生产企业的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管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作用,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市质监局负责对本市参与以旧换新的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发挥“1236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区县有关部门加强属地家具以旧换新销售网点和旧家具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对参与企业的以旧换新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