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申请在津开展环评业务备案的复函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你单位《在津开展环评业务备案的申请函》及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在津开展环评业务的申请函〉等有关材料的审核意见》(津环评估审核〔2011〕9号)收悉,我局经研究,准予备案。
你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严格执行环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津承接环评业务,必须符合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每年3月底前,你单位应将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及上年度在津环评工作业绩报我局备案。
此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刘欣;联系电话:022-8767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