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检测线搬迁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4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为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的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搬迁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下同)提出以下办理要求,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传达辖区内安检机构。

  一、搬迁安检机构应当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遵循“先批准后搬迁”的原则,安检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搬迁。

  二、申请搬迁安检机构,申请人选择的新检测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不得影响安检机构的合理布局。

  三、搬迁安检机构的步骤及要求

  ()申请人向省局提交《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线申请书》(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省局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人选择的新检测场所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的要求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搬迁涉及行政区域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及检测线设置规划,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省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搬迁申请进行审批。申请搬迁获批准的,安检机构按批复意见实施搬迁;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搬迁。

  ()安检机构完成搬迁工作后,向省局提交检验设备检定申请和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申请。

  ()省局组织开展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

  ()省局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安检机构发放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经审查不符合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安检机构申请搬迁获批准后,应尽快实施搬迁;完成检验设备检定、通过技术条件审查、领取新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检验业务。

  附件:《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线申请书》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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