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 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含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3号)精神,现将2011年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规范、创新能力强、创新成绩突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原则上安排2010年认定且未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报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当示范作用强、技术支撑力度大、创新业绩突出,认定成绩优良,并且在本行业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各地经信部门填报);
2、《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
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本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所产生的绩效等说明材料;
5、技术中心近3年所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国家及省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
2、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组织申报,并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认真把好初选关,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抄送市经信委备案。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4、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5、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局。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7、各市、县(市)经信和财政部门于2011年9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联系人:戴炳鑫,联系电话:0571-87058261;省财政厅企业处,冯洁,联系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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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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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