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3〕110号
各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或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约资源和能源,现提出本市2013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附件1),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期限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一年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
二、审核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审核程序
1、准备阶段。拟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填写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2),并于7月10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等材料(一式6份)分别报送至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1份),并抄送区县经济信息化委(1份)。经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实施阶段。企业独立或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按照审核计划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审核报告编制。
3、评估阶段。企业填写《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并将填好的表格(一式6份)分别报送至区县环保局(1份)、发展改革委(1份),并抄送区县经济信息化委(1份)。经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1份)、市环保局(1份,同时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8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企业留存1份。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审核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