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2-16    浏览次数:2

  2011年第15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拓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融资渠道,支持建设-移交(下称:BT)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中的应用,统一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投融资人兼具项目融资和建设功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工程项目。

  二、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专章编制BT模式融资建设方案;

  (二)  由项目业主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融资人。

  三、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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