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9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各煤炭批零经营和民用煤经销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煤炭经营企业优化调整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市煤炭年检审查工作自2012年1月4日开始,3月30日结束。各区县应在2月29日前完成对本区域煤炭经营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二、审查范围

  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

  三、审查方法

  在规定审查时间内,各煤炭经营企业首先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供年度审查材料,由区县对企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由经办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区县初审合格专用章后,报市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市商务委服务窗口。市商务委审查各区县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合格后,加盖市商务委审查合格专用章。

  对于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上报的不签署初审同意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或无经办人签名的审查材料,一律视为不合格煤炭经营企业,退回区县重新审查。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年检审查材料:

  1.认真、完整、清晰的填写201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符合本年度经营规模要求的进货发票或销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批发企业不低于3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6万吨;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5000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1万吨。

  上述核查原件,经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验后退回企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存。各企业年检审查材料装订成册,首页编制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委、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分别留存。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 审查材料伪造作假,未达到或虚报、瞒报年度煤炭经营量,未提供年检要求的全部审查材料;

  2.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转让、出租、出借《煤炭经营资格证》为他人使用;

  3. 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超国家标准供应市场煤炭等行为;

  4.企业关停歇业或注销工商执照;

  5.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原则,保证质量

  1.各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专题部署、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煤炭年检审查工作。本年度继续遵循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全市统筹使用、区县自减自用,查处违规扣减”原则,即:在各区县现有煤炭企业总数不变前提下,减除的年检不合格企业指标数用于本区域新增企业;市商务委审查出的区县初审不严格而作为合格企业上报的不合格企业,将减除其区县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用于全市统筹使用。

  2.2011年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参加年检,但不考核经营量;2010年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若经营规模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经营量考核要求,给予延期经营一年的限期整改时间;2010年度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企业,若2011年度经营规模仍未达到考核数量要求,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3. 2011年到期换证煤炭企业注册资金应增至1000万元,进一步提高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加强管理,搞好协调

  1.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属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因企业没接到年检通知或其它原因未参加年检,由各自区县负责。市商务委不受理过期补报的企业年检审查材料。

  2.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积极争取本区县工商、地税、质监等管理部门的工作支持。

  3.本年度煤炭企业审查结果,发布网上公告。

附:《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联系人和电话:田春艳   24538815

nth="12" day="1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