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6号
为了落实国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和《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继续执行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2011年第16号
为了落实国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和《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继续执行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