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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本市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15    浏览次数:2

  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提高海洋捕捞渔船的抗风险能力,促进海洋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本市推进海洋渔业发展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121号)的有关精神,为积极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促进渔船节能减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经济社会发展,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自愿、优先、公开和限额原则,积极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提升本市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性、环保性、节能性和经济性。

  二、职责分工

  1. 市农委负责指导、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组织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报工作,确定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2. 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并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3.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具体负责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和配合区县农委组织标准化渔船建造等相关工作。

  三、基本条件

  1.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户籍成员。

  2.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优先安排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特别是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的渔船。在改造额度范围内,适当安排其他渔船。

  3. 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4. 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具有支付标准化渔船建造费用的经济能力。

  5. 无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四、建设标准

  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包括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和沿海定置张网渔船。主要建设参考标准如下:

  桁杆拖网渔船:船长31.85米、型宽6.28米、型深2.95米、总吨位(162、138可选)、主机总功率(255kw、202kw、183kw可选)。

  定置张网渔船:船长18.21米、型宽4米、型深1.4米、总吨位28,主机总功率88.2千瓦。

  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农委、“推进办”在当年度标准化渔船申报时予以细化明确。

  市农委、“推进办”将根据标准化渔船使用情况,适时改进船型或设计新的船型供渔民选择,特别是要设计适合本市渔业生产的非专业远洋渔船供渔民选用。

  五、申报流程

  1. 市农委负责制定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要求,并对外发布有关申报通知。

  2. 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的申报工作,有关渔业专业合作社应会同渔船所有人将申请材料交本区县农委审核。

  3. 区县农委要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和有关公示情况,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当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将有关材料送“推进办”复核。

  4.“推进办”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根据复核结果,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各区县当年度的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

  六、扶持政策

  1. 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定额补贴6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定额补贴15万元/艘,各区县要积极配套支持,合理减轻渔民负担。

  2.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

  标准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由渔船所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通过购置、淘汰合法渔船的办法解决。2008年以来,已由市农委统一调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标准化渔船,也可采取相同办法返还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调剂部分,对需要继续使用调剂指标的,按原有规定将继续限制办理有关渔船转让、更新等手续。

  3. 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获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后,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渔船建造标准的,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4. 资金管理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标准化渔船的建造,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毕后,渔船登记部门应明确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益对象所拥有的渔船所有权比例,严禁弄虚作假和骗取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1. 各区县农委要结合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计划,分年度实施相关工作。

  2. 经批复同意进行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须在批复下达后及时将原有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拆解完成后凭相关拆解报废证明和其他材料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标准化渔船实行统一建造。“推进办”要根据实际确定渔船建造标准,认真筛选部分具有相应资质、能保证船舶建造质量、船舶建造费用合理的船厂供渔民选择。区县农委、渔业专业合作社要会同“推进办”对渔船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4. 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后,区县农委要配合落实标准化渔船的验收和运营期的各项管理工作。渔船所有人要定期反馈渔船运营情况,按时参加渔船保险,及时维修保养渔船,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买卖并不得随意变更作业方式。

  5. 有关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后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市农委根据工作实际予以规定,渔船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并自觉保护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应主动参加编队生产,保证海上生产安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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