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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1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产品出口和农民增收,经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研究,今年继续按照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天津市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津农委〔2007〕99号)的条件和标准,对增加农民收入起到较大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予以适当贴息。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筛选和确定本地区享受贴息的企业,认真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于2012年1月16日前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贷款合同和结息单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农委。各单位可通过登陆“天农网”下载“《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媛;联系电话:88290646)

    附件:农产品出口加工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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