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部《环境教育条例》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 将明确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的环保教育责任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2

本市首部《环境教育条例》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 将明确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的环保教育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为推动我市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与责任,培养良好环境行为,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生态城市,本市首部《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工作近日完成,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广泛征集意见。市民可登陆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天津法制信息网(http://www.tjlegal.gov.cn)、天津环保政务网(http://www.tjhb.gov.cn)、天津环境网(http://www.tianjinep.com)、北方网(enorth.com.cn)了解《条例》全文,并将您对其的建议或意见发送至tjhjjy@126.com,意见征集截至2012年1月20日止。

       立法开展环境教育,既是时代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产物,又是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工作。据悉,环境教育法制化在欧、美等世界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已普遍实施。国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环境知识的普及、环境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环境保护的要求相比,离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相比,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公众环境意识还不高;二是环境教育缺乏约束力;三是环境教育发展不规范、不系统、不平衡;四是环境教育针对性不强;五是环境教育的力量薄弱。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环境教育工作的发展,导致社会接受环境教育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生态文明知识贫乏,严重影响着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条例》明确了环境教育的对象、目的及原则;明确各级环境教育的机构和职责;明确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根据《条例》,学校应当把环境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环境教育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实际,加强对其管辖人员和职工的环境教育。被依法查处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环境教育纳入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培训。

     《条例》拟将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为全民环境教育宣传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通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办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环境教育的公益宣传。《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资助环境教育事业,并依法享受税法规定的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公益活动。《条例》还明确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公共场所,如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经审核后可以确定为环境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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