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0╱2011年度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3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现将组织申报2011年度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用于对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之间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5市、苏中3市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之间签署的使用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之间签署的使用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建设的符合《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和居民服务业等领域重大服务业项目。

  (四)2010年度已经享受补贴的金融机构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新设金融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并已正式开业。

  (二)服务业项目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四)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项目。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

  (五)项目已开工建设。

  (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贷款合同完备并已实际发放,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三、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新设金融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新设金融机构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交房屋买卖契约或租赁合同;

  4.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集聚区平台类项目及重点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实际进度、经济效益分析等);

  2.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提供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环评批复、节能评估等文件;

  4.地方政府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

  5.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贷款明细表;

  7.项目贷款合同、借据等原始资料(或复印件);

  8.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2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截止2011年6月底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申报。县级项目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一扎口上报。

  (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行、金融办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三)按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行业进行分类(新设金融机构类、集聚区类和重点项目类)。

  (四)项目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1式2份,随文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的专项引导资金汇总表和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五)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10月21日。

  六、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孙昌民 025-83672010

  李兴华 025-83672001

  省财政厅金融处:叶 松    025-83633115

  附件:

1.XX市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汇总表

2.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金融 服务业 项目 申报 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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