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系列之一

发布日期:2009-05-22    浏览次数:1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名单;

  2.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3.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4.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5.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的相关规定。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文件、名单;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由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即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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