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系列之二

发布日期:2009-05-29    浏览次数:2

  (一)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四、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

  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报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经贸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上述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后,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填写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

  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认定机构下发的文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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